2016-06-30 10:07:29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辽宁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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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下午,大学生小卉(化名)的朋友通过微博爆料称,小卉在6月27日遭到了自己的实习老师、南方日报记者成希的“诱奸”,立即就在微信朋友圈引发热议。随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称,已经组织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广州市公安局表示,目前已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公安机关只是表示展开调查,说明尚未立案,其调查还不是刑事侦查;已成立了专案组,仍在进一步调查,也表明了公安机关对报案非常审慎,毕竟诱奸类案件情形复杂,不像有的强奸报案一听便知涉嫌强奸,应当刑事立案。
“诱奸”不是法律用语,不能直接根据该词来定性为强奸还是通奸。作为生活用语,《现代汉语词典》对“诱奸”的解释为,“用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同自己发生性关系”。根据解释,“诱奸”的成立似有两个要件,一是发生了性关系,成立了“奸”;二是用欺骗手段得逞的,成立了“诱”。从该词的本意来看,似不应有暴力、威胁等强制对方心理的行为。在这起事件中,媒体和网友大多都使用了“诱奸”一词,但根据报道所反映的情形来看,“诱”的因素虽然很大,但确实不排除涉嫌构成强奸罪的可能。
刑法上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妇女在不能反抗(例如被捆绑等严重束缚下逃脱不掉)、不敢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相逼迫或在偏见的地带)、不知反抗(例如用安眠药、麻醉剂等致昏了)的情形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及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奸淫幼女型强奸比较特殊,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无论是使用强制手段还是诱骗手段,只要同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从这个定义来看,除幼女型强奸外,一般性“用欺骗的手段使他人同自己发生性关系”,是排除在强奸罪之外的。
本案中的“奸”应该没有什么悬念,因为当事女生朋友的帖子称,该女生体内还留有记者的精液并保全了该证据。“诱”的成份也的确不少,记者约女生到咖啡厅聊天,先以新闻业务开头,随后表明爱意,然后在路上一路表白,说自己没有家室,也没有女友,可以发展为正式的男女朋友关系,等等。另有多名女生跟帖表明,那只是该记者想诱骗她们上床的一个套路而已,可见记者确实使用了一系列欺骗手段。但应注意,如果记者只是以谈恋爱为名,或吹嘘自己在媒体行业的人脉,女生被这些利益所诱惑,各有所图地发生了性关系,记者最多只能受到“欺骗和玩弄女性感情”的“爱情骗子”之指责,而难以成立强奸犯罪。
但本案远远不只“受欺骗行奸”这么简单,如果女生所述属实,像记者反锁房门,强行将女生按倒在床上并强吻,用手袭击女生下体,女生多次反抗无效,最后发生性关系等,已经足以解释为刑法上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暴力”手段了。尽管事件中当事女生的反抗可能不是太激烈,因害怕他人知晓也未呼救,且事后想“反正这样了”,“得过且过”,也接受了记者所给的2000元封口费,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当然,性犯罪大多在一对一的情形下发生的,不能仅仅靠女生如何指控或者男性如何辩解来认定,还得依据一些客观证据来佐证。比如本事件中女生所反映的那些反抗动作,有可能造成女生的内裤被撕破,相应身体部位被擦伤和挫伤,医院关于这些受伤的病历记录,警方介入后还可能做法医鉴定,以确认是否是女方描述那种体位下强行性交所发生的体表伤,并排除女方为诬告男方而有意造作伤的可能。
当然,女生反悔后第一时间同她的好友关于事情经过的描述,朋友的证词也可作为重要的传来证据,有一定的证明力。若女生没有借性关系敲诈记者大额钱财的情节,女生事后稍稍不太及时的报警,也使得女子的陈述更加可信,其报警记录就是重要的有罪证据。在女生体内有当事记者精液的情况下,而在双方又都承认发生了性关系,不一定能成为认定强奸的关键证据(有可能是通奸),但如果在男子辩解未发生性关系时,该项证据无疑是颗重型炮弹。
总之,生活中使用的“诱奸”一词,情形复杂,有的可能为通奸,有的可能为强奸。本事件中记者的行为是否按强奸犯罪处理,有赖于警方进一步调查后作出判断。
至于网友中有不少人指责女生,称其在事件中有重大过错,我不太同意。女生的最大失误可能是,见记者抢了她的身份证并到宾馆开房,还稀里糊涂地跟着其进宾馆房间!女生认为同记者以往的接触,感到他一直很正派,量他也不敢把自己咋样;到了房间若其提出非份要求也可拒绝他,这想法确实幼稚了些。但这只是生活常识意义上的过错,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法治状态下,女生同一名男性进到宾馆房间,也应该是安全的。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记者成立强奸犯罪,不得以女生有这种过错来减轻记者的罪责。
至于南方报业集团所称,“报社在组织调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恐怕主要是指记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上的调查。是否成立强奸的调查,是警方的职责范围,报社的调查应着重于,该记者是否真的屡屡对实习女生进行性骚扰,如若属实,即使该记者最后不受刑事追究,报社也可能根据劳动合同和行业规范作出解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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