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13:09:58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大连公务员考试网
2014年,小龙跟着父亲从河南开封来到厦门,挤在集美一个不足14平方米的单身公寓里。今年7月20日晚饭后,小龙看着父亲被戴上手铐,一同随其坐警车到了警局。在派出所哭着睡了一夜后,他被送往集美爱心养老院,一住就是五个月。近日,已转送到厦门市救助管理站的9岁的小龙,将实现回家的梦——— 在失去父母照看5个月、辍学半年后,他将在工作人员护送下,回到远在河南的老家迎接新年,迎来新学期。(《厦门日报》2016年12月31日)
毋庸说小龙在与父亲(母亲出走)相依为命、一同在他乡生活的情况下,公安人员在其父涉嫌犯罪执行逮捕时将其一起带到警局,并将其送往养老院照管,而不是把他扔下不管,是负责任的表现。养老院收留照顾他半年又送往救助站,救助站积极联系他老家的伯父并在其同意抚养和答应让他上学、诸事妥当后,还将派人专程将其护送回去,让人看到的也都是一片爱心。但与此同时,也让人看到了不协调乃至令人遗憾之处。
众所周知,养老院虽然是老年人的合适去处,却不是少年儿童的理想成长场所。尤其是他竟然因为被安排进养老院而辍学半年,如果他伯父不同意抚养他的话,难道他就将永远失学?即使回到老家后及时再上学,如何能在上学期辍学的情况下跟得上下学期的课?恐怕他很可能会因此留级,甚至这半年的辍学经历对他一辈子的学习都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
从这一角度看,有关部门的工作又是很不到位的。这不禁让人想到儿童在缺乏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合格时如何进行监护的问题。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早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国家作为整个社会利益的最终捍卫者,“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在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失去亲人监护或者监护不称职时,应当由国家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确保他们同其他孩子一样正常接受教育、健康成长,而不是让他们有吃有住或者再给其找到一个愿意监护者,就算是尽了职责。
匪夷所思的是,多年来专家学者只关注对父亲、母亲或者其他不合格监护人予以撤销监护权问题,却不关注撤销监护权后怎么办、如何保证有合格监护人的存在问题。虽然说《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乃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一大堆主体都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却不能保证任何一个主体成为未成年人的可靠监护人。
毕竟,如果父亲不称职,母亲也可能同样不合格。如果连亲生父母都不可靠,那么,血缘关系较远的其他亲属以及亲戚朋友就可能更不可靠。至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则是因为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非国家机关,更缺乏现实性。尤其是村民委员会,由于没有经费保障,连“村官”们的工资(误工补贴)都成问题,哪来经费安排人员替那些不尽职责的父母们照管子女?尽管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具有监护能力,但因为不是专门职责等方面原因,还几乎没见过哪个地方的民政部门担任过监护人的事。从小龙父亲被抓后就导致他辍学、民政部门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起监护职责之事,也可看出他们的职责缺位与不称职情况。该事件无疑是对现行监护制度可靠性的一个讥讽,也是检验。
本来,撤销不合格之人监护权的目的是改善被监护人的监护条件,让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监护,而非为撤销而撤销,所以撤销前提必然是在被撤销人之外存在可靠的监护人,以合格、可靠监护人的存在为条件。也只有可靠监护人的存在,在没有其他合格监护人时有国家这一“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进行兜底,才能保证被监护人不因对不合格之人监护权的撤销而落在空当里没人管,或者没人监护还得同被撤销之人一起生活,撤销权也才会有意义。通过该事件表现出来的小龙在其父亲被抓后并没有可靠的监护人及时监护、以致他由此连学都无法上的现实,必须对现行监护制度的可靠性进行深刻反思了。
与只知撤销不问撤销监护权后被监护人怎么办的其他法案不同,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还望通过该事件,能够好好反思和解决一些未成年人缺乏可靠监护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这一“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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