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4 13:16:51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大连公务员考试网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刑法当中的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一个易考点,也是考生容易丢分的考点。本文对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一一给大家进行区分。先看两道例题:
【例1】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不构成犯罪
【例2】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酒后壮胆,便身带菜刀向乙家走去,途中不慎摔伤,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未遂 D.不构成犯罪
这两道题考察的都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者中,预备和未遂的区别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二者的相同点都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未达成最后的犯罪目的。未遂和中止的区别是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中止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而停止。三者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较为清晰地体现:
从上图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可能出现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是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着手前,如果发生在着手后的话就叫做犯罪未遂。
从以上知识点中考生们可以看出,例1中,张某已经开始行窃并仿制了钥匙,可视为已经说手,最终未能得逞是因为钥匙仿制不准,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最终的犯罪目的为实现。因此可以判断例1中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例2中,很多考生看到甲携菜刀向乙甲走去的途中摔伤,导致最终犯罪目的未实现,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最终判定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但是要注意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有可能是犯罪未遂也可能是犯罪预备,这就要判断行为的发生是在着手前还是着手后。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区分标准之一。认定犯罪的“着手”,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犯罪是否着手。
1、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已有明确的犯罪意图。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于点燃香烟,也可以用来放火。只有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为,才能成为放火罪的着手
2、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如,携枪埋伏路边伺机行抢的抢劫犯罪,如果在暴力行为实施之前即被抓获的,不能认为抢劫已经着手,应认定为预备行为。
3、考虑实行行为是否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例如,踩点和尾随行为,对犯罪客体只是一种间接的潜在威胁,尚未直接危及犯罪对象的安全。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当然,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也不能认为是犯罪着手。只有再往前发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对象,造成了实际的威胁,才能视为行为人实行犯罪的着手。
4、考虑实行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些犯罪实行的行为虽然还没有直接接触犯罪对象,但只要这种行为能够对犯罪的客体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就应认为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行为人把毒药投入被害人要饮用的水源里,由于存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应认定为对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可以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
从以上四点来看,甲在途中摔伤,此时并未对犯罪对象造成直接和实质的威胁,因此甲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未着手,属于犯罪预备。
以上是华图老师给广大考生总结的关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区分,考生还须通过题目自己辨别,并加以练习,才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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