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 11:36:17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大连公务员考试网
(一)主体范围上的变化:
1、法院保障起诉权利主体(原告)更精确,范围扩大;
新法条修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被诉行政主体(被告)范围得以扩大;
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继续行使职权是被告;先前只有撤销;
3、不得干预行政案件审理的主体范围扩大;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4、增加行政负责人出庭制度: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5、细化第三人参加之诉
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第三人之诉,原法条仅限于与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被诉行政行为对象的扩充,且明确保障必诉的对象:
1、将原法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变更为“行政行为”;
2、将原法条中的“行政案件”更改为“行政争议”;
3、行政许可范围扩大:
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等决定不服的;
4、新增确认所有权(使用权)之诉:
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明确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之诉:
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三)管辖权予以修改明确:
1、明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涉及到行政复议机关之诉的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跨行政区域的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有权管辖权原则变更:
先立案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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