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7 17:35:51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大连公务员考试网
一、背景
近日一起“敲诈勒索”案的改判,牵动人心。2008年,郭利因女儿摄入含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而开始维权,最终却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因拒不认罪,服刑期间也未获减刑。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郭某无罪,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4月18日《成都商报》)
二、模拟题
对于消费者过度维权确实存有滑向敲诈勒索这一现象,你怎么看?
答:近日一起广东高院关于“敲诈勒索”案的改判,引起了群众的高度关注。7年前,郭某因女儿摄入含三聚氰胺的奶粉而维权,最终却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因拒不认罪,服刑期间也未获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郭某无罪。这一事件就是题本中这一类现象的缩影。
现象的背后暴露了诸多问题:
一是近些年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面对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而言,依然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这是因为消费者的资金实力弱、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取证困难等因素造成。
二是虽然当前维权渠道得到一定的拓宽,但是由于第一点因素的影响,加之部分单位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消极作为等因素,无法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由于上述因素,原本受害的消费者寄希望于“向媒体曝光”等方式向企业索取赔偿,从而让看上去“漫天要价”的行为印证了敲诈勒索动机的所在,也正因此,有时候法院倾向于适用敲诈勒索罪来遏止这种过度维权行为。
如何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妥善解决:
一是着力加大对消费者的援助力度,通过公益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协助取证、跟踪事件处置等方式帮助消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援助过程当中,要积极考虑事件对消费者的侵害程度,参考当地社会发展水平及过往案例,合理设置赔偿目标。
二是进一步拓宽维权途径,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群众维权组织的积极作用,同时对一些不作为、消极作为的行为及时处理,从而使维权途径更加顺畅。
三是消费者维权过度,大多是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威胁,这往往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价格。更何况,对于超过当前社会一般公众普遍认知太多、显然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因此,对这样的民事维权行为,应该保持刑法的谦抑原则,不应轻易跨过刑、民的边界。
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只有坚持违法必究与防止矫枉过正并举,才能让司法判决掷地有声、定分止争,才能在法理、情理、伦理的统一中守护公序良俗、实现社会善治,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减少题本中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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