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8 16:47:36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大连公务员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法律部分一向是历年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常常觉得此部分内容专业性强而难以复习。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在此探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的一些常考点,与各位分享。
在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部分的考核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目前来看,法律部分的考核呈现出考点集中、重者恒重、反复考查的特点。而广大考生对于民法并不陌生,毕竟相比较其他部门法,民法更贴近我们的生活。但许多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往往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知其所言,不知其理”,况且对民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又浩瀚无边,让考生时有理不出千头万绪之感。对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整理出了历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知识考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行为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特征:⑴是一种合法行为;⑵是以人的意思表示未构成要素;⑶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行为和双方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2.单务民事行为和双务民事行为:
单务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一方负有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责任。
双务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双方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
3.有偿民事行为和无偿民事行为:
有偿民事行为:一方承担某项义务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无偿民事行为:承担义务不要求对方给付对价。
4.诺成性民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行为:
诺成性民事行为:指仅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实践性民事行为:不仅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5.要式民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行为:
要式民事行为: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不要式民事行为:指当事人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行为。
6.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主民事行为: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从属于其他民事行为,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1.实质要件: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
2.形式要件:行为形式合法。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2.民事行为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考生无须害怕和回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备考。在备考的过程中,考生如果能每天拿出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根据上文分析的“民法”常考点(中)的范围进行备考,一定会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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