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8 16:50:06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大连公务员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中的法律部分一向是历年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常常觉得此部分内容专业性强而难以复习。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在此探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的一些常考点,与各位分享。
在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部分的考核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目前来看,法律部分的考核呈现出考点集中、重者恒重、反复考查的特点。而广大考生对于民法并不陌生,毕竟相比较其他部门法,民法更贴近我们的生活。但许多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往往对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知其所言,不知其理”,况且对民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又浩瀚无边,让考生时有理不出千头万绪之感。对此,笔者根据多年的教研教学经验,整理出了历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的知识考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同:
合同的概念:指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基本原则:⑴合同自愿原则;
⑵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⑶合同公平原则;
⑷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4.合同的效力:
⑴有效要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4.形式合法。
⑵无效的合同:①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有损害国家利益的;
(内容不合法)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⑶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④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⑤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的利益所进行的管理。
2.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⑴管理人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的义务:
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但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法本人意思的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②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的义务;
③继续管理的义务:在本人、本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进行管理前,应当继续管理。
④报告及计算的义务。
⑵管理人的权利:①请求偿还必要费用;②请求偿还必要债务;③损害赔偿请求权。
⑶赔偿责任:管理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照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⑴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指受益时不知其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
的利益为限。
⑵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自知晓之日起成
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该利益所生的利益。
⑶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于受领人免除返还的义务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返还责任。
综上所述,考生无须害怕和回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律部分备考。在备考的过程中,考生如果能每天拿出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根据上文分析的“民法”常考点(下)的范围进行备考,一定会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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