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0 15:07:37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大连华图
汹汹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但最不应该的是以身试法。日前,深圳警方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是涉嫌刑事犯罪,范某所为有没有这么严重?在近段时间全国各地已陆续出现类似案例的背景下,相信越来越多的人对此已经不再有疑问。
疫情凶险,这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夸大其词。此前各界呼吁有疫情发生地旅行史、接触史的人群主动隔离、申报,也不乏地方对发现相应症状、被隔离居民以平和友善的帮扶,这是社会倡导层面的人性互助。
另一个层面,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自身已经表现出的症状、病情,继而影响甚至伤害与其接触的人,就不仅是个人私德范畴,其严重后果正在得到验证。在山东潍坊,就有因患者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导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类似情况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并非个案,从青海西宁到吉林长春,从四川内江到江苏徐州,均有类似案例发生并被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事实上,制度层面对疫情防控中所涉法律问题的应对,早在上一次SARS疫情发生后就有相对完整的立法和司法跟进。2003年5月,“两高”针对“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明确了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
尽管现行刑法对上述行为并未有明确列举,但作为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一样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明知自身具有疫情发生地接触史而故意隐瞒、无节制无防护地出行,其对不确定人群的健康、安全乃至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在此时也迫切需要法律及时亮明态度,以捍卫非常时期的社会秩序。
值得强调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只要从事相关危险行为,置不特定他人和社会于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日前有媒体称“最高可判死刑”也并非危言耸听。
当然,国家法律层面在突发疫情面前的整体应对,包括对以特定危险方法对不确定人群所造成侵害的法律惩处,还应当首先保障患病嫌疑人得到充分、及时救治的权利。在追究此类犯罪时,尤其需要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准确把握和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当此防疫的非常时期,更要保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规范化,通过具体司法的公正裁量,让特殊时期的防疫工作经得起时间和法治的考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项刑事犯罪,上一次被公众如此广泛的感知和讨论,还是2018年10月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也正是经过那一轮多起案例对公众造成的冲击,使得立法、司法乃至社会层面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被突然攻击的危害性达成了前所未有的共识。两厢对照,可以更直观地感受,在各地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背景下,人为隐瞒病情对社会公共安全所造成的伤害何其之大。
防疫当前,全社会正前所未有地处于一个命运共同体中,对罔顾特殊时期全民防疫需要肆意妄为的机构和个人,法律层面的态度与社会评价应当是一致且坚决的。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越明确,对社会行为的指引越及时,对疫情防控就越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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