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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2.监视居住的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 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 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
3.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 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碍侦查是指具有下列之一的情形:(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3)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5)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2)便于监视、管理;(3)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 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5.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 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 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6.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 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试题演练】(多选)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 )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C.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答案】ABCD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85条、 第86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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