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3 15:04:06 辽宁华图公考问答 http://ln.huatu.com/wenda/ 文章来源:大连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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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我国全面开启依法治国的时代。处在这样的一个法治社会中,你懂法吗?简单的法律常识你知道吗?那做为一名国家的公职人员,我们所必须的掌握的法律常识又有哪些呢?这些都会体现在我们的常识判断的考题中,在近三年的省考常识判断考题中,我们的法律模块只在民法中出题。这说明什么,参加省考的小伙伴们,大家复习常识时,必须复习法律模块中民法部分。下面就带大家感受一下我们民法的魅力!
【2015省考-4】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乙两人自由恋爱,因两人均年满20周岁,经双方父母同意,两人可以结婚
B.丙12岁,玩火酿成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丙不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C.丁16岁,春节收到红包若干,其母认为丁尚未年幼,红包里的钱应归监护人所有
D.戊16岁,在校学生,到4s店购买豪华小轿车一辆,该购买合同有效
【知识点】法律
【答案】B
【解析】结婚的法定年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刑法上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任何罪都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纯收益性行为,有效,丁6岁,接收红包赠与,属于丁,不属于其监护人。戊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轿车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监护人同意,有效,不同意,无效。
【2016省考-19】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知识点】法律
【答案】C
【解析】A项、D项选项说法正确。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生产、经营的收益”,A项、D项为夫妻共同财产;
B选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设计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C选项说法错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综上,此题是选非题。因此本题选择C项。
通过上面两道题相信大家已经感受到了我们民法的魅力,当然从考题的难易程度可以看出,15年我们的民法考题相对容易一些,考的都是基础的民法知识。而16年的民法考题,则考的是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内容。这对于大家难度加大很多。所以在这里提醒小伙伴们复习民法知识时,在把基础民法常识弄清的基础上,大家还可以去看看离我们生活很近的《婚姻法》、《合同法》等内容。这样我们的考试才能万无一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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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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