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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严管人脸识别 遏制技术滥用
人脸识别技术正在走进我们的生活,从刷脸支付、刷脸解锁到刷脸出入,越来越多的场所留下“人脸”的痕迹。这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由此产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日,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款10万元,原因是其旗下门店全部安装了人脸识别摄像设备,未经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的情况下,在今年上半年共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万余张。
“人脸”已成为公众最为关心的敏感信息之一。人脸数据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等特殊属性,不仅是面部肖像特征,还与个人的金融信息、身份信息、行为信息等密切相关。
由于人脸信息采集极其便利,可以在被采集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其安全性被社会广泛关注。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民法典中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同时,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日益滥用的人脸识别立规矩,第二条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要求,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相关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针对当前的人脸识别使用乱象,各地应加强整治,规范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查、群众举报和公安机关检查等程序,对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装人脸识别信息数据采集设备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设备拆除及数据销毁。相关行业协会要制定技术标准、行业自律规范,强化保护个人隐私责任。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个人有权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立即删除信息等;也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还可向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对盗取人脸信息者追究法律责任。
将人脸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等行为纳入法律的监管范围,规制相应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社会风险,才能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使人脸识别技术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dlchenq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