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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辽宁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

(人民警察)资格审查及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公告

 

一、人员范围

详见附表。

 

二、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内容

考生需按照要求提供如下材料:两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准考证、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医师资格证、医师职业证书、2008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的需提供未就业证明、报考有计算机或英语要求的职位的需提供英语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烈士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报考者系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毕业生,按下列程序办理:

报考者的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未就业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见附件);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且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见附件)。

审查当日出具未就业证明确有困难的,可于2010528日将相关材料送辽宁省公安厅政治部干部处。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内容及标准

1、身高及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必须匀称,过于肥胖,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2
、视力及辨色力:双眼裸视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嗅觉正常。
    4
、听说基本能力:双耳无重听,无口吃。
    5
、身体综合条件: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地包天及各种疤麻痣等),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扁平足(平脚板),无纹身、驼背、少白头,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除国家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其它方面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三、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的时间、地点

 考生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时间:20105252627日(3天)8时至17时。其中:

25日,报考大连、葫芦岛营口铁岭盘锦地区职位的考生参加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

26日,报考朝阳鞍山本溪辽阳锦州地区职位的考生参加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

27日,报考沈阳丹东阜新抚顺地区职位的考生参加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                                    

地点:沈阳炮兵学院军人俱乐部(沈阳市东陵区东大营街31号)。联系电话024-28878600

路线一:由沈阳站乘271路公交车至终点站,即沈阳炮兵学院南门。(正常车程约60分钟)

路线二:由沈阳北站从惠工广场站乘271路公交车至终点站,即沈阳炮兵学院南门。(正常车程约45分钟)

路线三:由长客总站271路公交车至终点站,即沈阳炮兵学院南门。

 

四、递补考生的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

根据《2010年辽宁省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因不符合报名条件(身体条件)或弄虚作假,而被取消该参加面试资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从加权后笔试总成绩合格者(加权后笔试总成绩40分及以上)中依次递补。递补考生及第二批资格审查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因第二批资格审查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而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五、注意事项

1、考生接受资格审查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入场时间为8001500

2考生应着运动鞋和轻薄运动服。

3、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器材入场。

4、无论考生是否合格,离场前必须到终检处登记。

5、审查、检查结束后,请考生从出口离场,严禁滞留。

6、审查、检查合格的考生请随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相关信息的发布。

7、若考生有发热等症状,请及时通知医务人员。

 

六、咨询电话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3241

特别提示:请列入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人员名单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并务必确保报考时所留通讯工具畅通。

 

 附:12010年辽宁省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人员名单.xls

 

2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doc

                                 

                                  辽宁省公安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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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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