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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

  (十一)侦查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7.有权扣押物证、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十二)刑事强制权的构成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刑事强制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十三)刑罚执行权的内容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短期有期徒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和驱逐出境执行等。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2.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犯罪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缓刑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假释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十四)警械、武器使用权及其构成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

  3.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

  4.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5.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在上述权力行使过程中,使用武器进行杀伤,或用非杀伤性武器进行镇压,属于公安权力范畴,与公民依刑法所享有的“正当防卫”权力有原则的区别。

  (十五)紧急状态处置权及其构成

  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紧急状态处置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紧急优先权、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和戒严执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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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考专题:http://www.htexam.com/a/dalian/zt/2012ln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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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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