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的基本理论
2011-10-09 10:45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http://dalian.huatu.com/ 作者:大连华图 来源:大连华图【导读】大连华图第一时间发布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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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已不再单独考查《公共基础知识》,但《公共基础知识》的相关知识的考查渗透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等科目中。针对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华图通过《公共基础知识》这本教材系统地介绍了其相关知识,本篇包含了法理学中宪法的概念、法律的实施两部分知识等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的特点,涉及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必须具有合宪性;
(2)宪法是一国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另外,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程序也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4.宪法有着更突出的政治特性。宪法直接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不同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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