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法的特征与作用
2011-10-09 10:48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http://dalian.huatu.com/ 作者:大连华图 来源:大连华图【导读】大连华图第一时间发布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法的特征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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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已不再单独考查《公共基础知识》,但《公共基础知识》的相关知识的考查渗透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等科目中。针对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华图通过《公共基础知识》这本教材系统地介绍了其相关知识,本篇包含了法理学中法的概念与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四部分知识。
一、 法的概念与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人类社会一切类似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化,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法律的一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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